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离职后,应赋予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诉权
发布日期:2024-06-28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来源:贵州高院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余某华诉徽源公司、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某敏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基本案情】余某华于2016年12月8日受聘于徽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2018年9月21日,徽源公司经变更工商登记,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某华。2019年3月3日,徽源公司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暂停余某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职权,停发工资,此后余某华即未向徽源公司提供劳动,徽源公司也未向余某华支付劳动报酬至今。徽源公司的股东为: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某敏。余某华诉请:徽源公司、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某敏向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余某华作为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裁判结果】安顺中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余某华虽此前曾在徽源公司工作并任职,还担任法定代表人,但2019年3月3日,徽源公司全体股东即已形成股东会决议,暂停了余某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职权,并停发工资至今,此后余某华也未再向徽源公司提供劳动。在距今已三年多的时间里,余某华未再向徽源公司提供劳动,徽源公司未再向余某华支付任何报酬,徽源公司亦未对余某华的工作、职务等有进一步的处理或安排,双方事实上已无实质劳动关系。而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公司权利、履行公司义务的特殊主体,在余某华实际已未履职长达三年的情况下,仍由其担任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公示效力上代表公司,并不适当。同时,徽源公司主张因余某华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但暂停余某华职务后已近三年时间里并未体现徽源公司及股东会有过对余某华相应行为的认定,徽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确实因余某华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是否有人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自行决策的问题,徽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暂停余某华相关职权后,即应积极作出继续使用还是更换的决定,而非消极地长期不作出下一步安排,致使余某华长久地担任徽源公司名不副实的法定代表人。何况徽源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余某华并不能左右,对此无能为力,由余某华继续担任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合情理,亦不合公司法等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故判决支持余某华涂除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相关股东为规避一定风险,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员工担任。在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离职后,因已与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仍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给其造成极大不便,亦不符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能代表公司积极履职的基本法律精神。在此情况下,如公司不主动甚至经挂名人请求后亦不愿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公司自治程序难以救济时,应赋予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诉权,并依法判定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以恢复公司正常的法人秩序,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立法目的。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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