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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生效物权变动

发布日期:2024-05-22    作者:陈亮律师

一般来说,涉及到房屋的权利,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是又有例外的情况,我们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 再交易的时候仍然要先办理物权变动
办理到新的权利人名下才能交易,《民法典》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除非你不交易才可能暂时不管它。

三、 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可能不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法律文书处理的权利人可能并不一致,从确定权利、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还应该及时更名。否则有可能有善意取得的问题。

四、 不动产公示效力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原则上不动产公示效力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大家一般根据登记的内容交易,权利人没有变更过来,总有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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