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4-05-10 作者:党鹏律师
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则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不能以“兼职”或“实习生”为依据简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大学生的意愿,在校大学生为获得就业机会,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形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在校大学生选择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毕业入职,还是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招揽优质人才,劳资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的相关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该怎么做?37 天里的关键步骤与时间节点
- 沈阳毒品犯罪与新型犯罪律师咨询——从2公斤冰毒撤案到偷越国边境撤案,赵磊律师在“新老重罪”中的前沿辩护
- 北京杨斯童劳动纠纷律师靠谱吗?
- 北京杨斯童劳动纠纷律师靠谱吗?
- 沈阳继承纠纷案例:再婚父亲离世,女儿起诉分割遗产,成功拿到继承份额
- 汇金科技最新索赔动态,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索赔持续征集中
- 2026葫芦岛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能不能判缓刑?争取非实刑的实务路径
- 青岛夫妻财产纠纷找哪位律师?从争议处理思路看委托是否合适
- 沈阳刑辩孟都律师:酒后闹事为何会上升到寻衅滋事罪
- 重大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律师团队?先看工作量、争议与协作安排
- 湖州律师解答从工地坠落摔伤致伤残责任划分以及赔偿
- 离婚冷静期,中途反悔了怎么办?
- ST天际索赔新进展,新提交一批立案,维权通道开启
- 湖州律师谈选律师最该看的是他干了多少年吗?
- 盐城路光亮律师解读:不起诉之后,法律上没有 “案底”,但这几件事不会自动消失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