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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中对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24-05-07    作者:陈亮律师

新公司法即将实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有点瑕疵或者未到出资期限就转让得股东规定了相关责任,总体原则是“转让人、受让人”一个别想跑,下面我们简单叙述一下。
一、 转让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
由于以前都是认缴制、所以造成部分股东自己还没到缴纳期限就转让股权,这种情况新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原来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通俗说就是兜底责任。原来股东想转让一走了之是不现实的。

二、 转让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情况
这两种情况一般由转让人、受让人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当然,毕竟出资发生在转让之前,受让人不一定知道出资的具体情况,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转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三、 出资责任的具体描述
第一是对公司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 希望转走股权就与自己无关
必须自己正规经营、出资、税务等方面自己没有个人责任,否则,即使转走股权,估计也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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