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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进行遗产继承吗

发布日期:2024-04-28    作者:孙宇光律师

死亡赔偿金是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死亡赔偿金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其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收入。被继承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继承,哪些不可以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一、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主要有: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复员费等。
二,不可以做为遗产继承的范围主要有:
1、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捕捞权等,该类权利通常需要一定的资质,必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取得,具有人身属性,不得继承。继承人只有重新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重新取得,而并非经继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而是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移转,与宅基地上房屋一并转让或者继承。在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时,宅地基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若承包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承包户依然存在,不影响土地继续承包;若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权因承包户的消亡而消灭,不存在继承问题。对于第一种情形,其实承包户内部会有一个继承,即户内其他成员继承了死者的那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4、指定的受益人非被继承人的保险。被继承人缴纳保险费,指定的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自己,那么被继承人无法取得该保险的权利或者保险金,该保险权利或者保险金自然无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者借用财产而形成的使用权。该类使用权系被继承人基于特定的用途取得,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权利人死亡后,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也较为符合我国民众对于遗产范围的传统理解。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租赁关系与借用关系即归于消灭,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可以取回被继承人基于租赁或者借用而占有的财产。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或者借用的,应当重新与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协商。
6、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例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被继承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若被继承人死亡,该类权利即归于消灭,不得继承。当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取得的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等,已从债权转化为实际取得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7、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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