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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哪些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布日期:2024-03-09    作者:黄维宝律师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律师补充: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具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只构成一罪,不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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