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查看资料

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之列

发布日期:202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及修订完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现代的公司形式大量存在。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各种形式规范的、不规范的出资证明书、“股份”、“干股”等现象不断出现。尽管其名称、形式多样,实质均是本人未实际出资,但却获得了记载出资额的凭证,并能参与分红。因此,其规范名称均应是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法律文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受贿财物的界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理由为:

1.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出资证明书仅为一张纸质证明,但其持有者可以凭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出资证明书的合法持有者带来收益,增加其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出资证明书,可以增加其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其他财物无本质区别;

3.收受出资证明书,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一种风险投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行为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而凭此获取财物,也是客观事实;

4.股票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同样属于有价证券、财产性利益的出资证明书亦应属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