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24-01-09 作者:黄维宝律师
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
律师补充:
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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