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一为合伙事务借钱,其他合伙人要还吗?
律师解答:分情况,此类情况可能产生两种纠纷,一种是债权人起诉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一种是合伙纠纷。如果在民间借贷纠纷,则谁借的钱谁还,跟其他合伙人无关。如果是合伙纠纷里面,某一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款项用于合伙事务,则属于针对合伙事务的出资,如果分红的话可以多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群人合伙经营养殖场,合伙人范某为了经营向合伙人邓某借了80万。后邓某起诉所有合伙人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仅范某签字,应属范某个人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无关。至于范某借钱后将款项用于养殖场,则属于合伙纠纷范围,民间借贷纠纷不处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合伙组织借款的问题? 首先,根据《股东协议书》及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除财务事务由各合伙人约定由四人同意外,无其他证据反映某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未经表决可决定合伙经营事务,故涉及合伙组织的经营活动,依法仍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或依股权比例表决决定? 二、邓某在2017年6月2日加入“某养猪”微信聊天群后,其作为合伙人之一,应当知道其他合伙人成员的情况及财务审批流程,亦应当对合伙财务人员及经营账户有所掌握,因此无论依法或依约,邓某均应审慎确定其出借款项是否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表决同意,亦或由财务审批人的同意,并应将合伙借款转入合伙经营账户? 三、邓某于2017年7月28日出借10万元款项时,当时仅有范某一人确认;邓某在2017年11月出借80万元款项时,只是转款至范某账户,未向经营账户或账户管理人转款;而《借款借条》不仅是事后补签,且仅是范某一人出具,不能反映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即上述款项出借时均以范某的个人意思表示而产生,并非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志?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邓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在明知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财务事务由部分合伙人决定的情况下,仅根据范某一人的意思表示而按范某的指示将出借款项转至非经营账户,上述借款无论从出借人的主观认识上,亦或出借人的客观行为上,均应当作为对范某的个人借款,而非全体合伙人共同意志的对外借款? 至于范某将上述借款用于合伙组织生产经营,系其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式,可在合伙清算时予以处理,该情形并非确定合伙组织为借款人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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