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主要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23-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评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属于复议前置不终局的情况。而第30条两款综合起来的情况,即同时符合两款规定的情况,属于复议前置且终局。
第二,纳税争议的情况也属于复议前置不终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2000年修改的《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这些情况都属于复议前置不终局的情况。
第三,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因先提起行政复议,再诉讼。《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四,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1条:“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也属于复议前置不终局。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于以上处罚不服的,应先提起复议,再诉讼。
第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01月22日)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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