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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车位买卖纠纷

发布日期:2023-08-15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使用多年的车位退回给开发商,双方能要求赔偿吗?
    张律师解答:看具体案情,一般说来,车位退回的话,双方肯定都有损失,这种情况下互相抵销,各不赔偿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吕某买车位后一直办不下来产权证。后吕某出售了房屋,导致失去车位购买资格,更不可能办下车位产权证了,就没法卖车位,于是只能起诉开发商,把车位退了。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多年都没办下来产权人,现在吕某已售房,不可能再办下来,于是判决吕某返回车位,开发商退车位款。至于吕某主张赔偿利息,开发商主张赔偿车位使用费,应相互抵销,互不赔偿。
    判决书节选:
    《认购书》第八条约定,购买车位一方中途退车位,粤某房产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按已付车位款的20%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的规定,且因本案中,涉案车位虽尚未办理产权手续,但车位已实际交付给吕某使用多年,吕某交付的定金亦早已转化为购车位款,粤某公司要求没收定金的基础已丧失。结合《认购书》其他条款的约定,本院认为,《认购书》第八条的约定,应系针对具有购买车位资格的买受人,在已订立购买车位协议,车位尚未交付使用时,又要求退回所购车位的情形。该条约定的情形与本案所涉情形并不相符,故对粤某房产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吕某因占用涉案车位获取收益,应否向粤某房产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吕某已一次性向粤某房产公司支付了购车位款35万元,粤某房产公司因此获得该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吕某获取的相应对价是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吕某并非无偿占有涉案车位,故双方在履行相互返还义务之前获得的利益,应相互抵销。涉案车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涉案车位现价值应已有较大增值,粤某房产公司收回涉案车位后,亦不负有向吕某返还增值部分收益的义务,故对于粤某房产公司要求吕某支付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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