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报酬的收取和担保
发布日期:2023-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常,救助方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要比预计的救助报酬再稍高一点,如果救助方认为提供的担保不满意,要按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如果裁定是满意的,救助方必须接受。如果裁定是不满意的,被救助方必须重新出具担保。总之满意与否是以救助方认可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救助方请求,被救助方有义务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一部分先付金额相应扣减担保额。
对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它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本身价值的获救船舶或其它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和“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和其它财产的价值”的原则,如果拍卖价款先行扣除有关费用后,不能低偿救助报酬的话,救助方是不能向被救助方追偿的,因为拍卖价款即为获救价值,但可以对特别补偿应得金额的不足部分向被救助方进行追偿。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救助方都有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力和补偿。
另外,在海陆上救助活动中有“雇佣合同救助”的方式,救助方被视为被救助方的受雇人员。救助作业由被救助方指挥进行,无论取得救助结果与否,救助方都可获得相应报酬。这实际上是一种雇佣服务行为,但这种雇佣救助方式也常常被采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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