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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经济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付多少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广州这边一般约定是购房款的10%。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如20%)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买家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10%的违约金不属于约定过高。

判决书节选:
现经查,陈某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剩余购房款,陈某主张湾某公司同意其延期缴纳购房款,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若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房款0.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湾某公司在前述生效判决作出后于2020年5月8日向陈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另,前述已生效的判决查明及认定因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购买案涉房屋,遂认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并据此驳回湾某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综上,因陈某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行为,且其在前述案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购买案涉房屋,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按照约定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按房屋总价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他购房款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乙方。”结合湾某公司在解除案涉合同后另行出售案涉房屋的价格情况,陈某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无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陈某已缴纳的购房款142004元即为总购房款的10%,应全部抵扣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本院据此驳回陈某关于湾某公司退还142004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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