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王某非法经营成功辩护成功缓刑
发布日期:2023-01-08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三、辩护思路: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通过对证据的详细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找到了案件的不足之处,最终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
(一)、借证经营不等于无证经营
1、 工商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发达商店,虽然烟草证上写有经营人,但不能改变权利主体为发达商店的法律性质。
2、 公诉方、合议庭均认可普通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复。
3、 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这说明民事法律中认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同的情形。
4、 事实上,该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基础即借证经营香烟,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彻底抛开民事法律而来进行研究。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该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5、 烟草零售经营权也随之转让,理由如下:
A:该店的经营权实际上包括烟草经营权,后来店的经营权与烟草的经营权已经同一;B:烟草零售许可证本质上也是行政许可,而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也是行政许可,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一样;
C:烟草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借证经营事宜;
D: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效力属于规章,其规定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无论从层级上、还是从规范的性质上(管理性规范),均不能否定经营权的转让效力。
E:行政许可法有规定,不允许转让行政许可。但是本案中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未转让给被告人。转让的仅仅是经营权。
F:如果是烟草零售许可证上权利主体是有限公司,还是否可以转让?是否构成犯罪?其实道理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定性的不同。
6、 被告人从订货、收货、销售的流程来看,均和有证经营一样。
7、 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有证经营,第一节事情应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1、涉案数额共计一百三十余万元,经鉴定里面只有三条三五牌香烟是假烟。其它均为真烟。香烟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真烟的进货渠道均是烟草公司,从订货、付款、配送均是烟草公司正规渠道。没有影响烟草公司在该地区的销售。
3、零售业务也是在法定经营场所内按照正常的零售价格,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4、平时业务也都在烟草公司的监控内进行,且接受烟草公司的日常管理。
5、被告通过自己的努力,由于口碑比较好,获得市场认可,销售业绩有很大的提升,烟草公司的评级结果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6、被告未对市场造成冲击,也未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告销售的是真烟、进货渠道、方式、零售均符合烟草公司规定,其实质和有证的经营户一样经营。
7、被告主观恶性不大,其是因为小孩当时在附近学校读书,为了带小孩读书,临时找店铺经营,后发现生意尚可,遂继续经营。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仅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额,对情节特别严重未有规定,目的就是留有余地防止一刀切,而让法官结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是情节特别严重。
9、 湖北高院对情节特别严重做了数额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意见仅供参考,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授权给高院,其这样的规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数额绝非情节特别严重的唯一标准,具体到本案,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比较大,但是结合其它因素分析,该案并非一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0、被告从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及数额没有任何争议,悔罪态度比较好,仅对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一定疑问,我们认为这属于对法律的辩解,不属于拒不认罪,事实上未经法庭审判,是否构成犯罪、犯有多大的罪都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11、被告也愿意交纳罚金,接受法律的处罚。
12、被告法制意识淡薄,以前未受过相关处罚,并且现在已经不再经营该店,这和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13、烟草的特点是高基数低利润,虽然数额很大,但是被告牟利非常少,如果再除去正常的开支,纯利润就更少了。
14、因此本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还恳请贵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综合认定。
15、这样的行为很普遍,抓典型要考虑执法的平衡,尤其是刑法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不可轻率。
(三)、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提供香烟
1、 被告人借证经营时间长达三年,烟草公司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发现这种情况并且纠正。
2、 证人****证言:其从2006年10月(即被告人刚开始经营香烟时)就知道不是****本人经营,并且每周去一次。
3、 证人****证言:****向其反映过上述事项,而其是烟草公司在该片的稽查,实际是代表着烟草公司进行管理。
4、 其实不管是否是亲戚,烟草公司都明知实际经营者不是冯荣玲本人,而是否是亲戚并不影响法律的定性。
5、 订货时,烟草公司也明知不是*****本人,因为根据供述,定货大多是第一被告在操作,而*****是女性。
6、 事实上,如果烟草公司适时提醒,被告人数额不会那么大,如果在第一时间内制止,也不会有今天的犯罪发生。而两被告均可以申领该零售执照,如果及时提醒,两被告完全有条件及时申领执照。
7、 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持续不断提供香烟,个人认为属于一种纵容。而纵容之后又进行严厉打击,显失公平。将所有的错误均让被告人进行承担。
三、一审结果:
法院将从烟草公司进货的金额全部不认定为犯罪金额,因此犯罪金额为6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四、办案体会
烟草体制目前仍比较特殊,公司、专卖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然是市场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者,政企不分,其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制裁、约束经营者,维护其身垄断利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而罪与非罪,涉及人的生命、自由;刑期长短,关乎家庭幸福、安宁。辩护人能让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也里也颇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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