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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照片谎称为电子签名+贷款、养老险捆绑销售,这就是掠夺性贷款

发布日期:2023-01-08    作者:李大贺律师
第一项事实 《抵押合同》里记载的有两方“签约”主体,一方是抵押权人,另一方是抵押人,但是整个合同没有没有显示签署日期,也没有抵押权人的盖章,也没有经办人签字;抵押人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手写字体、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借款人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借款人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抵押合同》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第二项事实 《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里的手写字体、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借款人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借款人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第三项事实 《客户授权及承诺书(保费贷、e某贷、车主某某)》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里的手写字体、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借款人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借款人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客户授权及承诺书(保费贷、e某贷、车主某某)》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第四项事实 《客户授权及承诺书(保费贷、e某贷、车主某某)》第1条的内容是:“本人因购买保险向贵行申请贷款,现经贵行审核已符合放款条件,特此授权贵行将贷款(大写)叁仟玖佰元整全部划付给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账户。”而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某银行佛山分行的母公司某某银行均属于某某系——某某保险集团,实际上是某某银行佛山分行巧立名目、指定关联机构收款、“砍头息”、变相抬高“应还本金”数额以及“应还利息”数额。
根据以上四项事实可知,本案贷款的实质是某某银行佛山分行通过伪造合同、巧立名目、串通关联方等方式,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借款人事实的消费欺诈,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审阅报告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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