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吗
发布日期:2022-11-10 作者:李庆律师
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吗
作为一名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时,介入案件后总想第一时间找到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如果对定罪没有争议的,首先会考虑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次在考虑酌定情节。其中自首就是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在案件中会经常遇到,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但是对情节认定往往会与司法机关有不同的认识,包括我们辩护人也一样,由于站的角度不同,考虑问题方式方法会有区别。
一、那么在认可司法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但是对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往往被告人出于本能的反应、角度的不同及法律的理解等等因素,会作出与司法机关观点不同的辩解,这种情况自首还能成立吗?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2号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对被告人量刑会带来哪些影响?
1、什么是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首对被告人量刑有什么影响?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到案件中,有的案件认定自首后会对当事人会从轻减轻处罚(包括不起诉),有的会判处缓刑,在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因为自首或许会保住一条命。
总而言之,权利需要争取,天道酬勤,争取了才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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