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10-28 作者:党鹏律师
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某日,出租车司机刘某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李某到达目的地后将车停靠在路边,李某开车门下车时,刘某某未提醒李某注意后方来车,李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正撞上骑摩托车的张某,致其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经多次沟通协商,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就将刘某某、李某和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只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对于乘客李某的责任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对乘客的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我国的商业三责险制度设计是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也就是说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人对外的赔偿责任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即便驾驶员刘某某和乘客李某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但系两人行为的合力才引起了本起事故,同乘人开车门的行为属于使用车辆的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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