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的“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下面介绍一起涉嫌帮信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子,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律师都非常高兴!
【案情简介】:
李某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后将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给“某某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用以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约五百万元,公安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和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了解到本案案发的原因。后经不懈努力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终于同意谅解。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结合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点入手,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经过全案分析,结合认罪、悔罪等态度,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不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提出了多个辩护观点,认为侦查机关拟指控的涉案银行流水金额并不准确,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初犯、偶犯,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涉案时间短等。最终,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体会】:
即为律师,必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自以定位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以来,尤其身处认罪认罚大环境的时代,要想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非常困难,那有效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达到初衷的效果,就要为所动,尤其跟主办机关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鉴于在本案中的沟通,就所思所想进行如下概括:
1.及时沟通、有效沟通。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第一时间与主办民警就本案的事实和所涉罪名进行有效沟通,根据所了解的信息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以助于后期提交初步的律师意见。
2.及时通过其他渠道有效获取案件信息。疫情当下,会见尤为困难,当不能及时会见时获取的信息渠道就比较难以掌握,当然除了通过民警了解,还可以就案发前是否有其他流水行为、查询银行账户等一系列蛛丝马迹来予以进行分析。
3.时刻关注案件走向,了解报捕与批捕期限。刑事案件拘留期最长为37天,批准逮捕期间就显得至关重要,虽说只有短短7天时间,这段时间辩护律师也要有所动,可以通过前期搜集的信息,向检察院了解批捕主办检察官,并进行口头与书面上的沟通,就案件存疑点和其他有利点进行整理,提交书面不予批捕律师意见。
4.类案检索,说服主办检察官。侦查终结后,案件进入检察院,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阅卷,与团队律师积极合作,寻找出案卷对犯罪嫌疑人利与弊的信息。并结合前期工作,积极检索该省与本案类似的犯罪情形、金额等相似的不起诉决定文书,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将检索案例一并提交给主办检察官,予以释法说理。另一侧面也可以给办案检察官提供方向,间接也能影响办案检察官的心证。
5、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最高检发布的起诉罪名中,帮信罪已然跃至前三。在涉两卡犯罪中,要想无罪尤其困难,但因该罪呈现出数量多,取证困难的境况,这时候寻找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不失为良计。案件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侦查阶段就要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取得不起诉或者缓刑结果,基本上都离不开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处于取保候审和非羁押状态。唯有这样,司法机关的压力也会减小,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罪与非罪已然无争,对于量刑就会结合众多因素予以考量,再经过律师的介入、沟通,检察院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予以松动。
6、同时,在大辩护策略的环境下,律师介入案件已经不应再局限于就案论案,在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固定的前提下,不光要立足于案件事实本身,也要跳出案件本身,考虑整个案件的影响力。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点,比如在有被害人的前提下,除了取得被害人谅解,还可以跟主办机关提出如本案社会矛盾已经缓和,不会激发新的矛盾,苛责轻缓刑罚不会引起社会其他矛盾等等观点。这样主办机关的压力也会减小,更有利于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换言之,律师办案除了就案论案外,还应换位思考,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来予以考量,提出观点。
7、做刑事辩护律师不仅可以感受到人生百态,还能体会到一份好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家属的意义和价值,此种心情不言而喻。当然,唯有继续不断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朝着专业化方向迈进,方能实现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综上,之所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除了律师付出的努力,也有案件本身的特点,更有主办机关的担当,诸多因素缺一不可,才有了目前大家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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