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
发布日期:2022-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
【案情】
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正山茶叶公司于2007年3月9日申请,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公告期内,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金骏眉”不是红茶的品种名称,亦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第53057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并不能单纯或者仅仅依据某一特定市场主体的使用情况而加以认定,只有该商品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均使用该名称指代该商品时,才能认定该名称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对于因商标注册审查时间过长而造成事实情况发生变化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审查裁决时的事实状态,事实求是,避免僵化执法。该案通过对通用名称这一商标法重要概念的阐述,明确特定商标在市场识别功能发生变化后,应以变化后的事实为依据对其进行司法判断和认定,发挥商标平衡当事人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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