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被罚20万!行政处罚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
“XX炒货店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
“杭州最优炒货店!”
“全中国最好吃的栗子!”
这是杭州一家炒货店的广告宣传标语。
某天,这家炒货店来了两个男人,买了半斤糖炒栗子。他们发现装栗子的牛皮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说这个“最”字违反了广告法,要求店主赔偿1000元。店主觉得这个事情莫名其妙,便当场拒绝了对方。
几天后,店主收到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店主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标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店主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0万元?店主很不解,“我一锅板栗20斤,一斤26元,炒一锅要50分钟,这20万元我要炒多少锅板栗?”店主无奈,又别无他法,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该案历经5年,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最终将20万元的罚款减少至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将前述因素纳入裁量考虑范围。同时又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以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目的。该店店主实施的广告活动虽涉及过度宣传,但并不严重,辐射范围不大,对其进行20万的处罚确实是有些过高。
去年上海松江区一男子在自家院内种植一棵香樟树,后因香樟树遮挡光线便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当地城管对该男子进行了14.4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新闻一出,同样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大家都对该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处罚决定与普通公民所抱有的朴素认知和情感明显相抵,这也是行政机关没有准确的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
同样,在我们办理的案件当中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委托人居住多年的房屋一夜之间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对于房屋修建的时间、房屋位置、是否有审批手续、除该房屋外是否还有其他住房供全家人居住等等诸多因素均不考虑,仅是简单粗暴的责令其拆除房屋。
其实在《行政处罚法》中,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了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为细化裁量标准作出了诸多努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这样也能更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不辜负立法者的善良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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