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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译者的主体性看法律文化误译

发布日期:2021-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本文尝试从译者的主体性出发,深刻剖析法律文化误译根源之所在,从而提出一些避免误译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译者,主体性,法律文化误译

1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跨文化对话和交流也日益频繁。不同文化间的交流意味着一种语言文化系统对另一种语言文化系统的认知和解读。由于人们在理解他种文化时,常常按照自己习惯的思维模式对之加以选择,切割,然后是解读,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文化间的碰撞和误读,最终导致文化误译的出现。细究起来,文化误译可分为无意文化误译与有意文化误译两种。

2从译者主体性看无意法律文化误译

2.1因文化背景和文化习惯不同而造成的误译

语言是文化的承载体,因此每一种语言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一民族文化的积淀印证。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外大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系的研究甚少,由此,如果译者基以大陆法系的固有思维模式和理念去理解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且用我们的法律词语去硬套英、美的法律词语,难免会在翻译过程中产生谬误。

如“burglary”一词,这个词的最常见译法就是“夜盗行为”,“夜盗罪”,可此译法只翻译出“burglary”的部分意思。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是指“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亦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在夜间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非我们所说的简单的“夜盗行为”或“夜盗罪”,而现普通法对其定义又有了很大的修订,如“Everypersonwhoentersanyhouse,room,apartment,tenement,shop,warehouse,store,mill,barn,stable,outhouse,orotherbuilding,tent,vessel,orrailroadcar,withintenttocommitgrandorpetitlarceny,oranyfelony,isguiltyofburglary。”即“为犯重罪或偷窃而非法进入任何房屋,房间,公寓,租房,商店,仓库,店铺,工厂,谷仓,马棚,外屋或其他建筑物,帐篷,船只或有轨电车”,则其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大,已不仅仅限制于夜间。

2.2因地域导致的误译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术语的理解和解释常常存在质的差异,如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中,“FOB”指“FreeonBoard”(船上交货价)。但在美国,“FOB”却泛指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其习惯的作法是在“FOB”之后加“vessel”(船上交货价)以区别于“FOBwarehouse”(仓库交货价)或“FOBtrain”(火车离岸价)等。此外,对同一事物,不同国家或地区所用的单词或词组经常也有差异。例如美国人习惯用“cover”来指“保证金”,英国人则喜欢用“margin”。大陆法系的国家常用“security”来表示“担保”,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更喜欢用“guarantee”。

2.3因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导致的误译

由于宗教习俗和信仰也是法律语言的一个重要渊源,所以,宗教信仰的差异性,很容易使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造成误译。如《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文书格式》中所收录的《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Neitherpartyshallbeliableforitsfailuretoperformhereunderduetoanycontingencybeyonditsreasonablecontrol,includingactsofGod,fires,floods,wars,sabotage,accidents,labordisputesorshortages,governmentallaws,ordinances,rulesandregulations,whethervalidorinvalid(including,butnotlimitedto,priorities,requisitions,allocations,andpriceadjustmentrestrictions),inabilitytoobtainmaterial,equipmentortransportation,andanyothersimilarordifferentcontingency.”

译文:“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不可抗损失、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贫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以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发现,在此条款中,“actsofGod”(天灾)与“flood”(洪水)居然并列一块。按照国人之思维,该段文字肯定存在逻辑上的紊乱,即存在天灾与洪水并列之错误,否则便是洪涝灾害不算天灾。

所以,在翻译时,就会产生诸多疑问,或是产生错误的译文。如果读过《圣经》,就会知道上帝已立约不再使用洪水,因而从西方宗教文化的视角上看,“天灾”(actsofGod),即“上帝的行为”便肯定不再包含“flood”,这样一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actsofGod”与“flood”并列使用。只是在将该条款译成中文时,如果担心译文读者质疑,译者可加以注释。
东西方文化中的不同宗教信仰渗透到各自的语言表达中,只有对此有深刻的了解,才能避免错译,误译,使法律翻译真正达到精确。

3从译者主体性看有意法律文化误译

3.1译者为达到原文本所定的标准而致的误译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会根据原文本的所定的标准,即其目的和功用,对自己的译作进行修改。但就法律翻译而言,在对原文的忠实性方面要求远远高于普通翻译。鉴于法律语言的庄重严谨,简明朴实,精英性强,所以,法律翻译也应同样做到“法言法语”。如《宪法》第1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译文为:“Inperformingtheirfunctions,theorgansofself-governmentofthenationalautonomousareas,inaccordancewiththeregulationsontheexerciseofautonomyinthoseareas,employthespokenandwrittenlanguageorlanguagesincommon-useinthelocality.”

译文按照法律文本的精炼性要求,省掉原文中“的规定”这个冗余信息,虽没有达到完全“对等”,抑或是漏译,却将原文语义用一种简明精炼的方式表达出来,完全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

再来看一个例子。《宪法》第11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人,副主人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其译文为:“Thechairman,vice-chairmanandmembersofeachresidentsorvillagerscommitteeareelectedrespectivelybytheresidentsorthevillagers.”

由此可见,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把法律起草者或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表达出来。因为,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居民”指城市居住者,“村民”指农村居住者。所以,译者把“由居民选举”译为“bytheresidentsorthevillagers”,增补了原文本遗漏的语义,而非误译,是对原文意义的修订。

3.2译者为达到译入语读者要求而致的误译

一般说来,译文是为了某个特定读者群体而创作,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特定的读者。不管翻译目的为何,译者都应满足译文读者的要求:传递新信息,劝服读者或提供娱乐素材。法律文本有不同的阅读群体,如立法文本针对所有公民,而合同文本则针对签订合同方。但这里都有标准可循:译文至少符合译文读者的阅读习惯,使读者易于接受,并且在译入语文化中实现既定的文本功能。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中国__公司和__国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其译文为:“Thiscontractismadeandenteredintobyandbetween________(nameoftheChinesecompany)and________(nameoftheforeigncompany),whoagreetojointlysetupandrunaJOINTVENTUREin________city,________,provinceinChinainaccordancewiththeActofSino-ForeignJointVentu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otherChineselawsandregulationsconcerned.”

我们可以看到,译文中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省略不译,并非译者误译或漏译,而是因为中外法律文化之差异性,而译文的读者多为英美人士。中国为礼仪之邦,在制作合同时为显示公平或尊重对方,通常会把“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此合同”等词句用在合同中。而对西方人而言,合同就是合同,其所规定的义务是由法院强制执行,故西方的合同多开门见山,没有赘句。

4结论

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存在,导致法律翻译者在翻译文化过程中时刻注意着产生误译的可能性。在消除无意法律文化误译的同时,还要提高有意法律文化误译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律翻译者要对原语及译入语的法律文化了解,精通和掌握。当然,译者本身的双语水平也直接影响到译文的质量,只有充分利用文化内涵,才能更好地做好翻译工作,进一步加深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1 Bryan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8 , 2004, Thomson West Group.
2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
3 乐黛云.文化差异与文化误读.中国文化研究.1994,(2)17-19.
4 宋雷.《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文书格式》.1997.北京:法律出版社.
5 宋雷.涉外合同翻译常见错误评析.中国翻译.1998, (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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