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本车座位险还可以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被告雄峰公司为其车辆×××号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9日24时止,保险约定保障内容,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额100000元。2018年8月6日,原告陈某某驾驶×××号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呼图壁境内路段时与被告刘某某驾驶×××(×××)号陕汽牌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陈某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陈某某为被告雄峰公司雇佣的司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10月18日原告就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18)新232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126052.83元,护理费13028.05元、误工费13028.05元、交通费为300元,共计154158.93元,以上损失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限额内(按70%责任)赔偿原告128818.08元,剩余25340.85元损失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2019年6月17日原告就(2018)新2323民初2295号案中未起诉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出院全休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开庭审理,确认原告陈某某的医疗费5567.92元、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18914.4元、误工费18914.4元、营养费2250元、后续医疗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72080.8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以上共计178127.52元,由×××(×××)车辆的人保公司在剩余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比例)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31264.2元,剩余46863.32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综上,原告陈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中有72204.15元未得到赔付。
本院认为,被告雄峰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属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中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中主要部分已由我院在另案中判决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剩余72204.15元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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