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岁高龄如何举证获得误工费
案情介绍:原告杜某某系1946年生人,2020年5月某一天,在雨润批发市场内走路被一轿车撞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某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委托本代理人诉至法院。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按正常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一样,先申请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但与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不同的是本案原告杜某某1946年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已高达74岁高龄,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成了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庭前已经预料到误工费问题是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原告本人系农村居民,家中有承包地,种植了桃树,事故之前身体状况很好,在家主要管理桃树,养殖鸭子。事发时正值桃子丰收的季节,原告系拉着自己家种的桃子来雨润批发市场卖桃,卖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代理人与原告沟通询问家中种植桃树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比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后原告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中有几亩地的证明。
法院认定与裁判:关于误工情况,原告提交了某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杜某某家有承包地,有劳动能力且在家务农,生活来源主要来自劳动收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存在误工费。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承包地时用于种植桃树,且在庭审中被告也陈述原告系在雨润市场里卖桃子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可以证实其事发前在家从事务农工作,且获取相应的生活来源。故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中确认的误工期限,结合江苏省同类行业标准,酌定支持其误工费为20599.89元。原告最终获得八万多的赔偿款。
附:代理意见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简单的以受害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存在误工损失。本案原告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村居民,没有固定职业,未享受退休待遇,且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据亦可证明其在家务农,生活来源于自己的劳动收入,更何况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是来徐州卖桃,也能证明原告本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农村的普遍现状是老年人在家种地务农,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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