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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账投资款后,能起诉借贷纠纷拿回钱吗

发布日期:2021-06-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借贷的合意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转账给被告后,取得一个收据,收据上写明是投资款。但原告却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原告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的合意和借款的事实。本案中,马某主张与杨某、同某茶馆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交的《收据》显示,其向杨某、同某茶馆支付的款项为对“海珠区丰赢店”的投资款,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等,双方未有达成借贷的合意。马某与杨某、同某茶馆之间不具备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马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根据马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杨某、同某茶馆、证人曾某在庭审中的陈述,马某实际参与《收据》所指向的“海珠区丰赢店”经营管理的可能性较高,其与杨某可能基于共同经营形成其他法律关系。综上,马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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