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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的作用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早有所提及,但是其制度内并没有详细介绍该如何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在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问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为了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我国律法的公平公正性,笔者从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的条件、范围、标准、机关、程序等五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以期健全我国法律规章制度。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证人; 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完善;

  经济补偿权是证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证人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指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而产生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人们对证人依法享有的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实情况,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与完善,以提升我国律法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公平性,推动我国法治型社会建设发展。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所提及,并明确了: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但是随着新时期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证人对自身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更加重视,对其出庭的经济补偿也愈加关注。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就必须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将经济补偿权这一证人权利的重要内容交还给证人本身,全面提升我国律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给予证人权利以必要的保护。我国最早在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就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做出了认可与初步规定,并在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出台了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际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其可操作性也较为缺失,这就给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造成了不利影响[1]。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的基本人权具有保护作用。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是我国《宪法》中所强调的基本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体现为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公平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势必会导致证人时间、精力乃至财力方面的损耗,甚至对证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这就需要在证人履行其基本义务的同时,给予证人相应的权利补偿,这是保护证人基本人权的重要基础,更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要求。

  其次,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具有强化证人作证意识的作用。在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实际中,证人作证意识较为淡薄的现实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产生经济损失、对正常生活产生影响时,更会使部分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抵触心理。而在民事诉讼中完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则能够给予证人合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是强化我国国民出庭作证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证人的出庭作证积极性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最后,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具有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作用。证人作为影响司法机关民事诉讼审判结果的重要因素,也需要通过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来对证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补偿行为进行规范,避免证人受当事人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补偿而导致证人做假证的不当行为发生。因此,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也能够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并且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对于我国法治型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更是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2]。


民诉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的作用与建议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在新时期人们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受限于《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的不清晰性,亟需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与补充,保证其制度建设的公平性、公正性,为证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保障[3]。根据目前阶段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制度界定清晰不足的内容,笔者结合新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经济补偿条件、范围、标准、机关、程序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第一,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补偿条件完善的建议。补偿条件是对证人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基础,是提升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效和公平、公正性的重要途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义务要求,在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中,就要对其条件进行明确补充。建议如下:1.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保证证言真实性,且证词必须是与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事实。一旦证人出现作伪证行为,司法机关有权向其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出庭作证隶属于证人职责范围内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补偿范围完善的建议。关于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完善中,要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对证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二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经济补贴。因此完善建议如下:1.证人因出庭作证原因所产生的个人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2.对证人提供的、有利于案件审理进展的证言或所提供的重要线索,应予以证人一定的奖励。

  第三,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完善的建议。针对于补偿标准方面的完善建议:1.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标准应以地方法院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生活水平进行制定。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地方法院根据地方普通公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并在证人出庭通知书中注明。2.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补偿中,应按照证人本身的日薪资标准进行补偿;若证人没有固定工作,则按照地方日均收入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补偿机关完善的建议。在现有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中,证人的经济补偿来源是由当事人进行垫付,案件审理完成后由败诉方进行支付。但是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败诉方是被告方,被告方没有能力承担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则作为胜诉方的当事人无法拿到预付给证人的经济补偿,这就会造成当时人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研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中,证人经济补偿费用的补偿机关应该由当地人民法院来承担,充分体现证人是帮助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案件真相的这一现实行为,并且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对于基本人权所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证人的义务是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其权利享受也应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承担。

  第五,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补偿程序完善的建议。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程序问题,现有补偿程序分为两种:一是事前预付;二是事后给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际,笔者更加倾向于事后给付的补偿程序,这与上述的:“证人必须具有出庭作证行为”的建设相符,并且也能够避免事前预付时出现证人不出庭作证后的费用追缴,保证了国家司法机关经费运用的合理性。

  四、结束语

  新时期背景下,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提升,这就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证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中,要从条件、范围、标准、机关、程序等方面进行综合思考,充分保证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尹泠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审实质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178-185.
  [2]罗尔男.论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青春岁月,2017(17):178-189.
  [3] 王思予.浅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职工法律天地,2017(10):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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