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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探析

发布日期:202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青年律师律师行业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但现实中,青年律师普遍面临经济、生活、心理上的多重压力与困境。近年来,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已经开始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本文旨在通过调查问卷分析、深度访谈,梳理**县青年律师生存现状,剖析制约青年律师发展的诸多因素,并积极寻找对策,以探索构建适合青年律师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青年律师 生存 发展

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发展较为迅速,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律师执业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在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后,律师业陷入了一个难题——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现实中,青年律师在职业生涯的最初几年,往往由于经验、技能以及社会资源的欠缺而不得不经历一段艰难晦涩的时光,他们普遍承受着来自经济、生活、心理上的多重压力,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迷惘,甚至退出律师队伍。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可能会引起律师行业的断层,这对律师队伍结构的科学组建、法律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以及法制社会的建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一、青年律师范围界定

“青年”一词是以年龄作为划定标准的概念。联合国于1985年首次将青年界定为15至24岁之间的人,青年联合会把18-40岁的人称为青年,国家统计局把15-34岁的人认定为青年,共青团将青年的年龄限定为15至28岁。[①]《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②]“青年律师”的概念尚无明确统一的标准,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从年龄层次进行划分,二是以从事律师执业的年限作为划分依据。综合相关文献和学者观点,“青年律师”不应完全以年龄为定义的标准,而应以是否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是否形成了稳定的执业道德观念为判断标准。本文取一个折中、复合的标准,主张将“青年律师”定义为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执业经历尚浅,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都有待提高,尚未形成稳定执业道德观念和经济基础的新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量化的标准即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执业经历不满3年的新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

二、青年律师生存现状

2014年4月,向全县30名青年律师发放了《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情况调查问卷》,了解青年律师在行业中的现状,具体包括业务客户、薪资收入、执业困境和职业规划等方面;深度采访了11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律师,以从律师事务所和资深律师角度了解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现状。综合前期的问卷统计结果和后期的深度访谈情况,**县青年律师生存现状如下:

(一)青年律师基本情况

**县现有律师事务所6家,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总人数由2011年的42人发展到2015年的55人,青年律师由2011年的17人发展到2015年的30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青年律师在县域内律师队伍中占了一半之多,而青年律师人数比例正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青年律师执业现状

30名青年律师中,可以独立执业的只有8人,余下的办案不独立(依靠指导老师指导)或案源不独立(依靠律所、指导老师分配或亲友介绍),更有甚者处于没有案源也无人指导的尴尬境地。从事的业务类型以民事诉讼业务为主,且以个人类的客户占多数,没有形成稳定的案源和客户群。青年律师的薪资方式普遍采用提成制,综合调查问卷,青年律师更倾向于授新加提成制,但全县仅有1家律师事务所采用此种薪资方式。近三年来青年律师年平均收入仅为4.07万元,与全县社会平均收入仅仅相持平。调查中有且仅有1名青年律师对自己的执业状况持满意态度,近半数的青年律师对职业前景产生了悲观迷茫情绪。

三、青年律师面临困境与原因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青年律师代表着整个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和面貌,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行业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实际中,律师行业并没有形成人们所希望的行业传承,**县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普遍面临着以下困境:

(一)入行成本高、前期收入低的困境

众所周知,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很高,不仅需要大学本科学历,还需要经过以难度大、通过率低著称的“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本科学习和司法考试,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还需要度过为期一年的实习期。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案件,只能从事前台接待、接听咨询电话、协助资深律师写答辩状起诉状等辅助性的工作。在正式获得执业证书之后,由于初入行业,没有案源的情况非常普遍;且**县律师事务所都为中小型律所,大多实行提成制薪资,没有案源,意味着没有收入。因此,在通过司法考试到正式执业近2年多的时间里,许多青年律师只能得到有限且较低的薪酬,部分甚至还要倒贴钱交五金等保险费用,更有甚者执业初期生活所需还要靠家庭资助接济。所有行业都有“金字塔”现象,“二八”法则在律师行业尤为突出:即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

,80%律师在激烈争夺着20%的市场资源。80%争食吃的律师大部分是青年律师。[③]

(二)案件来源少、业务提高慢的困境

稳定的案源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关键。青年律师由于初涉社会,个人知名度较低,缺乏办案经验和人脉关系,几乎没人介绍案源,开辟业务举步维艰。现实中,大部分青年律师的案件来源主要依靠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随机分配。即使拿到代理案件,漫长的诉讼和代理过程,使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极度困难。[④]因为没有稳定的案源,个人业务水平在长期案源匮乏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稳定提高,这就陷入了一个成长的恶性循环。与青年律师捉襟见肘的困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深律师的“挑肥拣瘦”,迫于案源少和自身的经济压力,青年律师几乎是有案必接。但每个具体的案件法律选用方法、证据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律师行业又是一个实践出真知的行业,律师必须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将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⑤]所以青年律师在一个个案中相较资深律师往往是成倍的付出和努力,但在收入方面却与资深律师差距颇大。

(三)指导帮助缺、成长环境差的困境

1、指导律师

目前我国律师实行带教制度,即青年律师进入律所后,会有一个资深律师作为带教老师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⑥]这一制度本意是让青年律师能够快速送入行业,但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受“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教会徒弟、饿死师父”的惯性思维和潜在利益冲突的影响,资深律师在指导青年律师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悉心与否主要取决于资深律师的道德觉悟。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彼此潜在的敌对情绪,并且大大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

2、律所律协

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管理、引导与培养基本上处于“放养”模式。由于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是一种松散的“挂靠”关系,律师们习惯于“单打独斗”,律所团队作业意识较差。律所仅仅是为律师执业提供了一个合法外壳,青年律师没有对律所形成强烈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应扮演“娘家人”的角色,但现有的行政色彩和商业色彩过浓,律师协会工作重点在管理而不是服务,对律师而言在协会找不到任何温暖。青年律师依然不得不面对自力更生、自生自灭、自我培养的现实。

3、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市场在现阶段有其特殊性,一边是各种服务主体充斥市场形成无序竞争,如基层法律服务所、公民代理、黑律师、土律师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存在,造成鱼龙混杂的现象;一边是一些领域的市场比较成熟,竞争急剧加强。青年律师尽管获取了从业资格,但对各种案件的处理水平由于实践经验的欠缺尚不足以与经验丰富的其他竞争对手齐头并进、形成自身优势,因此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法律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拿出更多的钱找资深律师,认为资深律师本事大、成功率高、更有把握,普遍认为青年律师“嘴上无毛,办事不牢”。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垄断性。这就使青年律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一般处理着很少、很小的案件,收获很少的经验、很低的收入。[⑦]

4、社会潜规则与司法环境

社会中还不乏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律师不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典型的“法律掮客”或“法律商人”。一些当事人找律师时,看中的不是律师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而更重视强调律师与法院有没有关系。现实中,脱离了权力体制的律师在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时很容易碰到尴尬境地,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仍困扰着律师执业。社会潜规则和司法环境的阻碍,律师的执业环境有待根本改善。

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就在于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但收入低、案源少,同时还要面对不容乐观的司法环境和执业环境,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羁绊了青年律师的成长,一部分青年律师无法走出现实的种种困惑,为执业困境和生存问题苦恼,为经济压力和人际关系所累,逐渐湮灭了对律师职业的热情。律师事务所规模和律师职业化、专业化依然进展缓慢,整体实力难以提高,律师队伍青黄不接、知识结构老化等现象也愈演愈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律师行业仍难以吸引、留住高端人才,法学本科生将公考作为首要选择,只有10%左右愿做律师。[⑧]长远看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四、青年律师发展对策与建议

青年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困境是切实存在的,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通过某一方面的改变就能完成的,需要从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政府四个层面共同努力,着力提高青年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执业技能培训,拓宽青年律师培养渠道,增强支持青年律师成才的服务保障能力,使青年律师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明显,推动青年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力争培养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一)律师自身层面

由于收入偏低、缺乏案源、少人指导,执业初期的3年左右时间对青年律师来说是“艰苦修行”的时期。美国大律师戈帕尔吉·梅罗特拉说过:“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坚强的意志、倾向的头脑以及不急不躁的作风”。因此,对青年律师来说,首先要积极调整自我,保持平和的执业心态,避免功利激进主义的刺激扭曲自身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执业过程中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为民服务、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在保持清醒头脑的同时保持应有的政治热情,增强职业认知感和社会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素养。其次,做好职业规划,向专业化领域发展。在法制建设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一名律师在有生之年是无法精通数千部法律法规及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将逐渐失去竞争优势,被日臻完善和需求多样的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青年律师需要有规划专业化发展方向的意识,在接触实务案件中留意自己最适合最喜欢的法律领域,综合考虑发展前景、教育背景等因素,理性确定专业化方向。通过阅读专著期刊、聆听学者报告交流会、向前辈律师请教经验等方式,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为专业化发展积蓄能量,以妥善解决专业化的长远发展与短期面临的生存困难之间的矛盾。

(二)律所、导师层面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应该为青年律师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完善青年律师培养机制,帮助青年律师度过事业发展的低谷期。对于律师事务所普遍担心的青年律师羽翼渐丰后的转所离所,造成律师事务所前期投入变为沉没成本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律所与青年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双方约定适当的服务年限。律师事务所应针对性地制定青年律师学习计划,系统分类对青年律师进行执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学习和交流机会,组织讨论、学习疑难案件,定期开展高质量有成效的业务学习。在夯实青年律师理论功底的同时,加强律所内部交流与办案协作。此外,还应提供良好的现代化办公软环境和硬件设备,通过开展各类所内文化活动,为青年律师营造宜人的工作心理环境,与青年律师建立更深入的感情联系和纽带,用团队的良好氛围帮助青年律师树立执业信心,更好地稳定律师队伍,真正做到“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所兴人旺,长盛不衰”。[⑨]

在指导老师的配备问题上,可以借鉴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推行的“一带一”导师制,亦即每一名合伙人带一名青年律师,“扶上马,再送一程”指导青年律师能够独立办案才算“出师”。 [⑩]指导老师以帮教形式培养青年律师,传授办案技巧、告知如何预防执业风险、督促青年律师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指导青年律师规划职业等,在实践方面安排青年律师一起出庭参加案件的法庭审理或经常性的观摩其他案件庭审,使青年律师能够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

(三)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层面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11]现行律师协会会费收取采用“两减一免”,即对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执业第一年免收会费,第二年减半收取会费;对于年满70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两减一免”的政策体现了行业协会对青年律师的人文关怀,也给予了青年律师一个融入行业的缓冲期。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除了给予最基本的会费收取帮扶政策外,还应利用自身优势,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奖惩制度来保证青年律师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引导律师事务所将人才培养制度、章程进一步细化。如制定对青年律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地域经济条件,按月对青年律师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助,使青年律师感受到行业关怀;设立案件分配制度,保障青年律师的执业案源,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健全报酬分配制度,对青年律师采取固定工资和提成相结合的特殊薪资模式,在灵活机动的原则上因地制宜,因所而异;组织系统业务培训,邀请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组建讲师团,开设青年律师论坛和成长课堂,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难题解答、现场观摩并结合社会实践、业务研讨等方式,对青年律师在职业生涯上引航、在执业操守上引导、在专业技能上引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评选优秀先进活动,对青年律师和指导老师进行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积极性。

(四)政府行政管理层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12]律师于个人是一个职业,于国家则是一个事业。[13]

首先,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青年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联系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律师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供坚强的保证。建议人大、政协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优秀青年律师吸纳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以党建带团建,团组织经常性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联谊活动与旅游活动,建立青年律师论坛,在活动中增强律师事务所和青年律师之间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团队精神。把司法行政系统团组织建成团结青年律师的基地、培养青年律师党员的基地、坚定青年律师政治方向的基地。

其次,建立完善的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体系。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应当从学校教育开始,完善法学院、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相结合的教育、学习、培训体系。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学生、青年律师的道德实践和修养机制,提升执业信仰。完善相关行政行业规范,发挥好行政行业“两结合”的纪律惩戒作用。

可以借鉴英美法等国业已成熟的青年律师培养模式。英国律师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英国的律师课程分为两个阶段,包括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阶段(简称cpe)和法律实务阶段(简称lpc)。cpe

阶段主要学习普通法的法学基础理论,包括刑法、侵权法、合同法、欧共体法、公法、土地法、信托法等7 门类似于实体法的课程。法律实务阶段则主要学习法律的应用技能如商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律师费用方面、欧盟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遗嘱和房地产代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职业行为以及有关代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人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税法的理论与实务方面等,其中包括了多达10余项诉讼技能的培训。对入学的学生也是分类施教的。如果本科阶段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管你已取得的学位有多高,都需经过cpe 和lpc 两个阶段的学习;如果本科阶段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则需经过一年的lpc的课程,即法律技能的培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来自非英美法系国家的海外学生而言,都必须从头学起,即需要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学习期间,实行严格的考核淘汰制度。因此,学生们几乎把全部的时间都花在了课堂的讲授和案例的讨论分析中。只有通过了所有的课程考核后,方能被称之为实习律师。然后需要在英国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后,通过正式申请才能取得律师的执业资格。[14]美国采用“法律诊所式教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案例教学法,二是注重法庭实习,三是充分利用法学图书馆。这种教育方式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即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客户进行学习。[15]在法国,获得“见习律师”资格者需要实习3年才可能成为正式律师。实习律师的培训由律师进修所负责,律师进修所由律师、司法官及大学共同举办,由国家财政负责经费。法国的每一个上诉法院均设有律师进修所。律师进修所根据律师行业的习惯和规定安排实习课程,旁听法庭审判,学制为3年。第1年是基础性实务训练和实习,除进行辩护技巧、法律文书的撰写、咨询、律师职业道德等培训外,还组织学员到法院、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2、3年为专业培训,根据学员的业务定向,对学员进行刑事民事知识产权公司购并等专业化培训。[16]

再次,优化执业环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在青年律师执业初期,可以在政策方面予以适当的扶持。如对培养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和青年律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从经济层面实行激励。加强公检法司部门的协同联动,在制度上促进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着力解决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三难”问题。建立与财税、人社等部门常态化的协调、沟通和情况通报机制,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加强财税、专业技术职称等执业保障。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协调法院、市监、城管、公安、法制等部门,严格限制无证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活动,打击非法法律服务活动。[17]

最后,为青年律师提供各种社会实践机会,包括法律援助、媒体宣传、法律顾问、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的机会,扩大青年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知名度,逐渐消除社会偏见。作为中国模具产业基地、中国文具产业基地、中国汽车橡胶零部件生产基地、中国压铸产业基地,**县域内拥有个体工商户30260家,内资企业11766家,外资企业35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520家,其中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能力薄弱,没有在内部机构中设置法务部门或者专职的法律顾问。三农领域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种植开发、农业土地流转、城镇化建设,大量社会事务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对青年律师来说,要将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转换为现实的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援助、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三农领域无疑都是有效的立足点。

参考文献:[①] 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20565.htm?fr=aladdin。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二条。

[③] 林世钰:《青年律师的风光与无奈》,《检察日报》2008年12月24日第489期第5版。

[④] 杨话,戴玥:《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及问题——基于北京市的个案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04(上)。

[⑤] 姜宏斌,马红君:《青年律师心理健康调查与对策》,南京司法局,//www.njsfi.gov.cn。

[⑥] 李顺,吴芳,上海大学:《青年律师的成长困境与出路——基于上海市青年律师生存状况的调研》,《人资社科》。

[⑦]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 赵洲:《中国律师科学发展的新思路——青年律师的发展现状与思考》,《律师业的科学发展》。

[⑧] 数据来源:**市司法局。

[⑨] 金鑫,徐绪柏:《公司律师事务所之构想》,《律师世界》,2003(3)。

[⑩] 王洪杰:《论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为例》,《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7月第10卷第7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12] 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0/23/c_1112953357.htm。

[13] 郝韶泽:《我国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破解》,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4] 杨新京:《英国律师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04)。

[15] 彭锡华:《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235。

[16] 向新林:《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研究》,《湖南大学》,2007。

[17] 陈宜,崔玉麟:《法律服务分流制的构想——兼论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政法论坛》,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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