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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21-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规制,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仍然存在着不法分子假借借贷的幌子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证研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者高铭暄、马克昌等分别在自己所著《刑法学》中对这一概念提出了理解,要点大致总结如下:其一,在客观方面要正确理解“非法”与“变相”的概念及关系。“非法”主要体现为两种,第一行为主体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资格;第二虽主体适格,但行为人具体行为违法。“变相”则指行为主体以其他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二,行为结果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本文主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来理解其犯罪构成。

1、客观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首先,“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

其次,“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成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

最后,“吸收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2、主观意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特点

(一)高息诱惑大,涉案受害人多

从具体案件来看,大多犯罪嫌疑人都许诺高额回报提供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集资活动开始初期均能按照许诺让投资者获得收益,进而利用投资者做广告,不断对外宣扬,大多数人跟风趋势明显,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涉案数额巨大,赃款追回难度较大

此类犯罪一般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存款。而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归还借款或得知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才报案,追回难度大。

(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

集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需要借用各种新鲜手段来获取投资者信任,因此一般需要众多人员参与宣传工作,动用整个单位的力量,这也就造就了此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成因分析

(一)金融管控严格,投资渠道受限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压力日益增大,一些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门槛高、融资途径少、融资难度大的制约,很容易触及法律底线,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法律及相关部门对集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由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往往难以辨别,导致在实践中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这就为部分非法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空间。

(三)公众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淡薄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为例,大多是企业前期效益较好时存放资金,在高利息的诱惑下持续存款,受趋利投机心理影响而放松警惕,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落入陷阱,损失惨重。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国家鼓励民间投资行为,鼓励中小型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发展生产,因此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中,对于吸收存款的目的应该适当限缩,表明为用于非法的资本经营;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应当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金融机构也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受到同样的刑事追究。

(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受害人数较多,而犯罪分子的集资手段更为隐蔽,涉案数额巨大,赃款追回难度较大,造成了司法执行的困难。在完善民间融资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严格审核借贷主体资格,保证资金用于正规用途。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改变投资者非理性心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泛滥,与投资者缺乏投资领域专业知识有很大关系。司法机关要加大以案释法的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切实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大力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是非,自觉抵制诱惑欺诈。

金融秩序的稳定,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远.金融欺诈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4.

[2]刘鑫.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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