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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地方形成环保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21-02-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环保督察查出的问题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地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及不足。因此,环保督察的最终目的应是督促地方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保督察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环保风暴,体现了党中央治理环境污染、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
   环保督察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展开。经过前几轮督察,环保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问题企业被查处,一些地方的行政人员被问责,督察整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环保督察查出的问题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地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及不足。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监督检查地方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环保督察的最终目的应是督促地方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一,地方党委政府应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认识。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特别是重大项目上马时,要充分考量环境影响,建立项目审批决策机制,把好项目决策关,对达不到法律和政策要求的项目坚决不能批准上马。如果在项目开工或运营后再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则会事倍功半,既会造成群众不理解,引发社会怨言,又有损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开展环境行政处理、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秉公执法;在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许可或监督。 
   第二,企业必须积极守法。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大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如果每个企业都能积极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那么我们离实现碧水青山的美丽中国梦就更近了。 
   第三,公众参与渠道要畅通。环保督察解决了很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而群众的意见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如果在问题产生之初、污染项目上马之前,公众的意见建议得到积极采纳和解决,那么一些矛盾就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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