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如何判断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21-02-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判断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例
肖××2013年4月24日入职河南××有限公司,到2015年12月河南××有限公司通知其休息时止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肖××应当知道河南××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其主张权利的时效应从2014年4月24日算至2015年4月23日。如果肖××未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一旦超过2015年4月23日,肖××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了仲裁时效。
二、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起算点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是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劳动者自参加工作后一年,即应在其工作12个月时,劳动者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可以确定自己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应从工作满12个月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判例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但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惩罚性。因此,二倍工资差额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特别时效规定,而应当适用一般时效规定,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当事人已超过法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诉讼请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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