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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倒车撞伤“被保险人”应否理赔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
2020年6月,陈某驾驶自家车辆在院内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刮到站在院门外的丈夫李某后,轿车掉进东边小河,导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为保单的被保险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受伤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受伤的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既是车辆所有人,又是投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如果车辆驾驶人不是投保人,而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就会出现投保人与本车实际驾驶人相分离的情形,此时,被保险人便是实际驾驶人,保险公司应赔偿其合理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被保险人的身份在一定情景下可以转换,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当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即转换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本案中,陈某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李某虽为投保人,但事发时在车下,此时的身份并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普通第三者,对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亦有悖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依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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