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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二

发布日期:202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没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愈显突出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全国审判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廖廖无几,稳中有降,甚至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机构备受冷落的这些令人费解的现象。这是由于:

  1.在过去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不够,经常提起的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构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处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成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温床。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另一个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没有实现惩治目的。

  4.由于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受害人要得到救助基本都需要与行为人对簿公堂,这不能满足受害人保留自己隐私的要求,同时诉讼结果的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这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且诉诸法律必然导致处罚行为人,然而有些受害人并不愿意让自己的亲人轻易就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对救助受害人的漠然,也使得诉诸法律的受害人的问题未能圆满的解决。

  所以,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家中的“家务事”,也导致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力。

  四、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和思考

  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体现了我国严惩家庭暴力的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废除旧家庭习俗的原则向如今追求婚姻家庭质量的转变,寻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项规定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也使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得到救助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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