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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依据主文不明的法院裁判的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丁嫣律师
如何设置符合程序法理的救济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探讨,然而理论上至今仍众说纷纭。主要形成几种观点:第一,裁定补正说;第二,裁定更正说;第三,书面补正说或说明说;第四,解释说;第五,补充判决说。补充判决说是笔者过去提出的观点,论证此观点理由之前,需要先概括一下法院裁判主文不明瑕疵的性质特征。法院裁判主文不明瑕疵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性质上属于实体性缺陷,非错写、漏算、误写等程序性瑕疵;第二,这种瑕疵与漏判不同。漏判是指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生效裁判有漏判缺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申请再审。而判决主文不明无法执行的情况,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了裁判,但是,所裁判的权利义务事项不明确以至于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第三,裁判已经生效,无上诉救济可循。即这种瑕疵裁判是指生效裁判,是进入执行阶段的裁判。

  笔者主张以补充判决对主文不明的法院裁判予以补正,非裁定或其他书面解释,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瑕疵属于实体性缺陷,与误写、错算、漏写等程序性瑕疵性质不同,程序性瑕疵予以纠正即可,而裁判主文不明则需要审判法官继续完成、明确其裁判结果,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清楚明了表示其裁判结果,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予以断定。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理,判决适用于案件讼争的实体事项裁断,裁定适用于程序事项的裁断,为了统一规则适用,对裁判主文不明的救济应当适用补充判决。第三,补充判决可以给当事人应有的救济,例如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主文不明无法执行的,如果允许作出补充判决予以救济、弥补,也许当事人对补充明了部分不服,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上诉。若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发现主文不明无法执行的,以补充判决予以救济,当事人不服的,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对不明的主文的“书面说明”则无法承载这种应有的救济功能。第四,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补充判决的规定,但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国人民法院有一些适用补充判决的案件,适用于一审或者二审漏判诉讼请求的情形、遗漏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的情形等。有一则因判决主文不明无法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请求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但却被受诉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这些案件表明补充判决不再仅仅作为一个学理上的判决种类存在,而是已经在探索使用的判决类型。所以,裁判主文不明的执行依据可以适用补充判决救济。第五,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区别地设置了第四十七条“裁决书的更正”与第四十八条“补充裁决”两个不同条款,前者适用于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后者适用于漏裁事项,这种规则设置可以借鉴。第六,从域外视野来看,原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有对判决主文不明的情形使用补充判决救济的规定,而且补充判决还可以上诉救济。现行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延续了这种制度,即对主文不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作出补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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