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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公民法律思维方式

发布日期:202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思维方式是公民必要的思维方式。
  
  运用某种社会规范来思考问题,是实现“指引人的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而使社会正义有序”的一种有效手段。法律思维方式是运用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来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讲,它就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原理和具体规定或者说按照法律的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简言之,它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或者说纳入法律的视野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往往与纪律思维方式、道德思维方式这两种思维方式相提并论。
  
  不同的思维方式,分析得出的具体结论往往会有所不同。比如,拾金不昧、返还商场多找的钱从道德角度来看只是提倡的行为,如果这么做了会受到人们的点赞,如果没有这么做并不会受到强力制裁;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就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商场的法律义务行为。否则,数额巨大、拒不返还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占财产罪,受到严厉制裁。又比如,网上流传的 2004 年 2 月 15 恶贯满盈的伏继祥曾被其父母伏余良夫妇溺死,以道德思维来看,其父母是在大义灭亲,值得赞许;但以法律思维来看,其父母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遭受法律制裁。又比如,某出租车司机为了送一位情况危急的孕妇去医院而闯红灯,如果从道德思维来看,应当容许;但从法律思维来看,则不应当,闯红灯就应当受到处罚。还比如,欠债就应还债,这是一项道德要求;但是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看,由于有民事诉讼时效 3 年期限的限制,如果到了还债日期,债权人怠于主张债权,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持续 3 年以后,债权人就丧失了通过法院途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像以上这些运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等其他规范分析一些事情而所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的情况还有很多。可见,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的确不同于道德思维方式等其他思维方式。
  
  由于法律规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基本手段,由于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公民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甚至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思维习惯或思维取向就成为了一个必然要求。现在,一些人认为只有学习法学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才有必要形成法律思维方式,这其实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观点。尽管法学专业人员、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经常性地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他们需要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烈的法律思维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一般的公民不需要形成法律思维方式。一般的公民尽管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在法律方面的思维能力有局限,但是也需要具备从法律这个维度思考问题的思维习惯或思维取向。
  
  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正如道德思维方式不是道德伦理学家的专利一样,法律思维方式也不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的专利。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必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尤其如此。
  
  二、公民形成法律思维方式需要达到一些基本要求。
  
  公民要形成法律思维方式,需要做到以下四点要求。
  
  (一)、讲法律
  
  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当我们对某种行为做出正当与否的评价时,唯有以法律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就谈不上法律思维。所以,要法律至上,看重法律,这是法律思维方式必然的、内在的要求。另外,我们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当法律与道德、情理等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法律为准,这才是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法律思维方式不能受到其他思维方式的干扰。
  
  至于现在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规范是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分析社会问题时,当道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发生了冲突则应以法律思维方式优先”,这实际上涉及的是两种思维方式取舍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思维方式本身的要求。法律思维方式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其他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因此,讲法律是其应有之义。需要做一点说明的是,所谓法律是指正处于生效阶段的法律。凡是处于生效阶段的法律都应当得到遵循。即使人们感觉到现有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合情理、不合政策,也不能漠视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规定没有被修改,它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哪怕它是“恶法”或不符合政策要求,那也是法律。人们就义务首先遵守它。否则的话,这就会为人们践踏法律的行为提供了借口。如果某一法律规定确实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或不符合政策调整的要求,应当予以修改,那也要通过法定程序经修改后再按新规定执行,在被修改之前,仍然要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执行。
  
  (二)、讲证据。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古罗马有一个名言:“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不存在。”我们经常讲案件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
  
  所谓客观真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所谓法律真实就是通过证据证明出来的事情真实情况。尽管人们力图通过法律真实以还原客观真实。但法官据以断案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也就是法律真实)。因此,人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拿不出可靠的证据,即便你讲述的都是事实,依然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可见,讲证据是法律思维方式的一个基本要求。证据意识如何,反映了一个人法律思维方式具备与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意识不仅包含重视证据的意识,还包含合法取证、严格查证与质证等意识。
  
  特别是随着司法的进步,人们已越来越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所谓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或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的效力。比如,《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又如,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案),很多案件就是因为没有注重法律思维方式中“讲证据”这个基本要求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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