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文化心理的法律移植认同机制(4)
发布日期:202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埃利希的研究对我们很有启发。在他看来, 法律一旦得到主体的认同, 则“十分重要的那些规范其实只是通过联想而起作用。……而人们在遵守这些规则时, 是不需要深思熟虑的”。因为在他看来, 人们在生活中履行着很多义务, 但这并不需要国家强制力相威胁。规则的服从与遵守, 与其说是一个有意识的思考过程, 不如说是一个无意识地使自己习惯于周围人的情感和思想的过程。
从一般意义上讲, 法律的效力, 或者说法律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力, 其力量来源基本有两类:一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外部性强力, 它以法律制裁等作为违法之代价, 迫使人们选择服从;另一类则是经自我认知之后, 规则获得主体认同, 进而有了内源性的说服力并由此实现法律的自觉服从。前者源于外部强制力, 是被动型的服从;而后者源于内源说服力, 是主动型的服从。从哲学上讲, 二者是外因与内因的关系, 外因要对主体发生作用, 就需要通过内因完成, 内因是决定性的。并且从社会效果来看, 显然后者更为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讲, 社会文化认同是规则具有约束力的根本性力量。此时, 法律人、执行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意见、价值观、态度、行为习性等等都很重要, 他们得愿意采纳所移植的法律, 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文化上的) 不匹配。
在心理学上, 如果规则能够被个体以无意识的方式自动化地提取出来作为个体行为的心理动因, 那么, 此时的个体行为决策将不会或很少会受到外部诱惑等因素影响, 规则对行为将具有稳定的预测与控制作用。因此, “自动化”的心理动因可以被视为“有意识”的心理学动因的高级阶段。此时的法律, 就成为人们在社会中行动的根据或理由, 且与个体人格系统、社会系统与文化系统相结合。这类似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所强调的无意识力量, 它往往比意识层面的守法决策来得稳定与可靠。当然, 要想让规则成为一种无意识的力量并非易事, 首先需要从儿童时期就习得规则, 然后形成习惯, 最后成为人格的一部分或者价值观的一部分。根据上述的内部路径, 具体策略可分为顺应、熏陶、角色扮演、认知干预、行为训练、信念形成等方式。
综上所述, 正如伯尔曼所讲:“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 他的直觉和献身, 以及他的信仰。”这种信仰是法律内化为行为主体行动理由的根源性力量, 而这种信仰, 依照伯尔曼的研究, 来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理性与意志表达, 即理性的主体基于实践理性而作出的行为选择, 包括行为模式 (规则) 与结果 (功能) ;二是主体的心理取向与格式塔结构, 包括情感、直觉、态度甚至信念整体。这两个部分可以分别被理解为法律主体对所移植的规则予以文化认同和接受的外部路径与内部路径。
结语
法律的移植是一回事, 而法律的实现是另一回事。法律移植实质是一种对异域文化的借鉴过程, 是一个批判性地嫁接与吸收的过程。而在现实中, 法律移植则往往表现为法律规则的移植, 即律条化规则的采用。如何在法律移植过程中, 寻找或培植出能够让规则得以扎根的社会文化土壤, 实现法治中国化, 这是通过法律移植来建构法治社会的国家所应该思考和面对的。法律“均成长自人民的意识之中”, 而且“法治的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 ……是一种群体文化确认”, 故规则的落实或法律的实现, 需要一个社会认同与主体内化的过程。而在规则背后, 还有与主体的认知及行为选择相关的更深刻的社会文化心理等支撑因素, 这些因素才是规则能够发挥约束力的内在原因。我们在执法、普法等外部校正与规训之外, 还要强化心理认同的内部路径建设, 内外兼行, 多维并进。也就是说, 我们要正确分析违法行为背后的心理学现象与信息传导机制, 依照认知规律做好信息阻断, 防范不良信息蔓延传染, 合理利用集体思维下群体规范的规范性社会影响力, 培育行为个体的属群意识, 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与信用评价机制, 增强社会认同度, 从而提高其守法自觉性。特别需要重视的是, 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移植社会认同的有效路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最终促使外部规则成为个体行为“自动化”的内在心理动因。
注释
(1)比如, 刘思达从制度的合法性 (legitimacy) 入手, 强调合法性在社会生活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而外部“克隆而来”的移植之律法在本地化的过程中正饱受民间法、民情、政治、经济、组织等多层面因素的冲突与重构。参见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马剑银则同样主张法律认同在法律移植本地化过程中的重要性, 强调“只有通过内部与外部两种不同的认同---伦理-政治认同与道德-权利认同, 才有可能缓和甚至消除法律移植所带来的各种困境”, 并倡导“以信仰、情感、习惯和理性为四维方式的法律认同”。参见马剑银:《法律移植的困境---现代性、全球化与中国语境》, 《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2)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中国城市较普遍的现象, 步行的路人不依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路, 而是集中一撮人就一起“闯”。对此, 杭州、北京等地相继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这种现象已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数据表明, 仅2012年全国发生在交通道路口的事故有4.6万起, 造成1.1万人死亡;其中, 1至10月间, 仅因路口闯红灯一项所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就高达4227起, 共造成798人死亡。我们认为, 根本问题不是没有规则, 而是无视规则或规则不能有效实现。
(3)这是一种缩略的表达方式, 完整的正式表达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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