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黄家培律师

基本情况
        被告张某驾驶车辆与步行的原告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至卫生院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可能因为居住环境改变不适,肺病、精神病发作,从分路口突然跑出公路撞上被告的车尾旁边致事故发生,原告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部分不合理,应予重新核定计算。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2028元给原告;限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919.43元给原告。

小编评析 
        若对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级复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