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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哪个权利优先呢?

发布日期:2020-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从联系的紧密程度上看,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其次,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最后,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所以说,从简化法律关系、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出发,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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