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的针孔摄像头吓坏了女租客 “二房东”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冬天,小刘和小夏两闺蜜在杭州找了份工作,并通过中介公司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公寓。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2号至2020年12月28日。合同就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刚刚入住,两个姑娘便发现卧室内的空调电源接触不良,经常无法开机。联系中介人员后,也没查出问题具体出在哪里,便不了了之。
5月12日晚上,小刘晚上关空调时,发现那个电源插座下方,有个比米粒还小的圆点,仔细一看,里面还一闪一闪,亮着微弱的灯光。她果断拆开墙上的插座,发现里面居然藏着一个针孔摄像头!
惊慌失措的小刘立即拨打了110。民警调查发现,该摄像头居然已经记录下3000余个视频,每个视频3分钟,目前来看应该是自动拍摄,自动存储,新的内容不断覆盖旧的内容,其中不乏小刘和小夏个人隐私的内容。警方当天立案并开展相关调查。
当天,小刘和小夏还联系了中介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相应租金、押金等费用,但中介公司在电话中多次推脱,一直不肯出面解决问题。无奈之下,小刘和小夏在7月28日将中介公司诉至萧山法院,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押金、租金、电费等费用共计13699元。
“法官,针孔摄像头不是我们安装的,问了公司里的工作人员,都说不知道这个针孔摄像头的存在。我们只负责转租房屋,摄像头的事情跟我们无关。”庭审中,中介公司认为,针孔摄像头给小刘和小夏造成的一系列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要等警方调查结果出来才能谈解约。
法院审理后判决,中介公司和小刘、小夏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立即解除;扣除搬家费、宽带网等费用后,由中介公司支付小刘和小夏8870.42元。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中介公司租下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给了小刘和小夏,扮演了“二房东”角色。作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与出租人,中介公司有责任向承租人交付安全、满足正常居住条件的房屋。该房屋的墙面插座中存在针孔摄像头,并已实际偷拍、偷录,严重侵犯了小刘和小夏的隐私及正常居住,故小刘和小夏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关款项。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出租方,不论是原房东还是二房东,在将房屋出租之前,都应当对房屋进行审慎的检查与维护,并确保所交付的房屋安全、可供正常居住。如果房屋达不到基本的居住条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损失,有时甚至可能涉及侵权或刑事责任。相对而言,租客在搬到新的住所后,也应认真检查房屋主体及设施,发现可疑的地方,应注意及时查明、取证,切实做好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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