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祝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被告人某某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后祝某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某某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同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某在列车上抓获祝某,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063.9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某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祝某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祝某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鉴于其系接受他人某用走私、运输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某部财产。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某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某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某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被告人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网络上接受他人某用走私、运输毒品,犯下严重罪行。祝某归案后辩解其不知晓携带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人某法院根据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