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与公民的信赖保护
发布日期:2004-10-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诚信在中国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根本。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意思是一个人不讲诚信,那么就不能立身处世。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则源于罗马法,由主观的善意与客观的衡平所构成,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普遍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私法活动的最高原则。作为私法原则的诚信原则能否超越私法领域而适用于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呢?从国外的作法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在联邦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被适用于公法领域,并结合法的稳定性原则逐渐演化发展出行政法上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根据联邦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授益性行政处分时,如果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已对该授益行政处分产生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该违法的行政处分。在此种情形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优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改变长期适用的政策时,如果这种改变对于真诚信赖政策的人发生影响时,必须制定法规,不能采用裁决的形式。行政机关通过裁决建立规则时,不能违反原先得到行政机关同意而广为流行的习惯。我国台湾地区也多次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出尔反尔”或“强人所难”。
诚信原则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作为一项私法原则,扩张适用于公共领域的背景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改变。在20世纪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代替阶级统治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特别是社会服务职能处于不断扩张之中,政府在信息和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娱乐和保健服务,交通、通讯和能源服务,道路、照明、水电等市政服务方面,都大大拓展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政府职能的转变引起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相应发生很大变化,现在比过去要求更多的是说服和合作,而不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私法领域中的行为方式开始引入公法领域,行政法开始援引私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成为首选。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原则还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只能是在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将诚信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其中,但现在要做的是,应该在政府中树立诚信政府的观念。因为要想构建诚信社会,首先就要求政府要作到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孔子在军备、粮食、诚信三者之比较中,指出诚信是为政之枢要,因为只有取信于民,民众才会接受其教化,服从其指挥和领导,才能团结一心,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现时的中国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的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东西,人们愿意到国有商场购买商品,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不会说假,相信政府不会坑害老百姓。一旦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溃后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
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为责任政府首先是诚信政府,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也是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WTO是为市场经济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即以诚取信。我们不能否认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确有一些国家对中国政府能否履行承诺表示过怀疑。入世后,中国应积极履行承诺,维护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并借入世之契机建立诚信政府,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使公众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构建诚信社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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