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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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