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赶赴现场民警的现场处置工作探究
发布日期:202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原则提出的理由
( 一) 公安实践需要有现场处置原则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虽然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提出了要求,对具体的工作项目规定了程序,公安实践中,民警按照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已成习惯,但是现场处置中延误时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等处置不力的情况间或出现。下面结合某地公安机关对某日发生的街面抢劫案件的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看一下具体情况:
某时某地公安机关 110 指挥中心接到某公司财物主管王某的报案称: 其从银行取现返回公司途中,在甲地遭到两名驾驶一辆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的抢劫,抢走现金10 万元,并致其右手臂剐蹭型损伤。[1]接警民警在接到 110 指挥中心指令后,3 分钟之内赶到案发现场,立即进行现场处置。
首先,接警民警对王某被抢地点,布置警戒,划定现场区域范围,保护现场; 其次,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进行了观察并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实施救护;再者,向被害人王某核实抢劫的情况; 接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保全证据。就在民警就王某被抢的过程、经过、结果、犯罪嫌疑人情况等进行询问的同时,警情还未履行上报,进行现场处置的民警再次接到 110 指挥中心的指令,在其辖区,距离本处置现场 3 公里范围内的乙地,又有一起街面抢劫警情,需要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民警兵分两路: 一路民警继续在甲地进行现场处置,按照处置程序结束询问,上报核实的情况,同时向随即赶到的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等。另一路民警赶赴乙地进行现场处置。
在乙地进行现场处置的民警,同样按照先前的处置程序进行。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发现乙地街面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特征及案发地的方向与甲地警情相符。把警情上报后,随即赶到的侦查人员,对甲、乙两地的街面抢劫案件决定并案侦查,并对侦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在案发后 24 小时将甲、乙两地的街面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范某、张某在某游戏厅抓获,并从其临时住所,缴获部分赃款数百元、赃物数件等。
对此案的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有两方面令人遗憾: 一是处置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导致延误破案时机。现场处置民警,在接到警情后 3 分钟之内赶到案发现场甲地,立即按照程序逐步进行现场处置,在得知乙地警情后,立即分派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现场处置民警,可谓按照要求,做到了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但是,现场处置民警如果能够在核实警情后,对被害人先进行初步询问( 而不是制作笔录后) ,掌握犯罪嫌疑人特征及逃跑方向,迅速上报,缩短侦查人员赶来的时间,为侦查人员部署紧急措施提供时机,犯罪嫌疑人或许会在乙地案发现场或逃跑的路途中被抓获( 而不是后来隐藏在某处被找到) ,导致延误破案时机,增加了侦查的工作量等。二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等紧急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现场处置程序中,只规定了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项目,并没有对“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表述,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对其有多种理解。如此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针对的是在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 也有的公安机关认为,还应当包括离开案发现场逃跑不久的犯罪嫌疑人等。现场处置民警如果能够对被害人先采取初步询问( 而不是详细询问后) ,掌握犯罪嫌疑人特征及逃跑方向后,迅速采取追捕抓获( 抓捕) 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许会在乙地案发现场或逃跑的路途中被抓获,而不会又实施了第二起抢夺案件,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赃款进行了大笔的挥霍,所剩无几,致使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继续延续,大部分脏款无法追回等。
综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实践,仅仅依靠规定的现场处置要求及规定的工作程序项目是不够的,需要有新的补充规定或处置的准则,即现场处置原则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 二) 公安理论研究需要有现场处置原则,以完善现场处置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是公安机关直接与民众接触,展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窗口,是考验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等”要求的执行力如何的重要环节。侦查学界认识到刑事案件现场处置的重要性,对“犯罪现场勘查”及子内容“现场保护”
作为重点内容开展了研究。如有观点认为,现场保护的目的为: “保持案发时的原始状态”; 现场保护的工作步骤分为五步: “一是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即到达现场后,及时向报案人、发现人及其他知情人核实有关案件的情况,初步核查或初步询问后,迅速将警情报告给刑事侦查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 二是划定保护区范围,布置警戒。防止人为、动物、自然条件等破坏现场; 三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如救助被害人,抢险救灾,布置查控犯罪嫌疑人的措施等; 四是收集对案件的反映,登记在场的证人; 五是向侦查人员报告案件的发现经过及现场保护的情况”等。学界也有对现场处置的专门阐述,如在刑事案件的受案理论研究中,补充了现场处置的相关内容,认为现场紧急情况处置应放在优先位置,现场保护是重要任务。关于“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不仅包括在场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离开案发现场逃跑不久的犯罪嫌疑人等。虽然学界的理论与观点有助于现场处置工作的优化,但是根据目前公安职责划分,首先进行现场处置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民警、巡警而不是专职刑警,侦查学研究的理论较难对其达到指导意义,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处置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制定处置原则,完善现场处置。
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原则及内涵
我们认为现场处置原则可以概括为: “紧急情况处置优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现场,保障侦查工作进行。”
( 一) 紧急情况处置优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紧急情况处置优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指现场处置民警,需要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对刑事案件警情初步核实后,有紧急情况或有采取紧急措施条件的优先采取。
1. 紧急情况处置优先
这里的“紧急情况处置”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置。如对被害人受伤的,根据情况对其实施救助或救护; 对被害人或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将要或正在遭到威胁的,采取控制、冻结等安全防范措施等。
二是针对现场处在危险状态的紧急情况处置。如火灾现场、爆炸现场、中毒现场等,需要采取排除险情、抢救财物的处置措施; 对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应该采取措施平息或控制事态发展,制止事态扩大,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组织疏散群众等措施; 对现场处在交通要道的,采取排除障碍、保障交通的处置措施。
三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赃物的紧急情况处置。如查控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等的措施,即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正在发生的违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刑事案件,应采取措施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但尚未远逃的,应及时循迹追捕,并及时通知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守候拦截; 已经逃匿的,及时向周围群众调查了解,组织力量对有关场所进行搜索。
这里的“优先”指刑事案件警情核实后,首先着手调查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初步调查获悉相关信息,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处置,大多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理所当然的应当放在现场处置的核心位置。紧急措施采取,是直接或间接的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保障。这里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包括已经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在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将要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
( 二) 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障侦查工作的进行
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处置与其他现场相比较有其特殊性,不仅要对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要考虑到侦查工作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障侦查工作的进行”是指,现场处置民警在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尽最大可能,使现场保持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使侦查人员能够客观、全面的认识犯罪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大限度”涵盖两方面内容: 一是指现场保护不能以伤害或损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为前提或代价。即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时,不能不考虑是否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更不应当出现为了保护现场,对受伤或生命垂危的受害人不进行救助、救护,强行接受调查的情况。二是指对现场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即对凡是遗留与刑事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地点、场所、物品、人等都应当纳入保护的对象。既要对刑事案件明确的案发区域采取警戒、封锁,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事先潜伏或可能留有交通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物证的场所进行搜索; 既要对案件的被害人、发现人、报案人进行询问,也要对案件的其他知情人进行登记固定; 既要保全实物证据,也要固定电子证据等。
对刑事案件现场,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处置,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原则研究依据
现场处置原则的概括,基于法理、学理及实践三个方面:
( 一) 依据现场处置原则的有关法律依据
虽然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处置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表述,但我国刑诉法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同时,《公安机关办案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对现场处置,应当把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优先采取紧急措施,对被害人救助、抢险救灾、布置查控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对现场实施保护措施,使侦查人员能够及时的勘查到原始案发现场,客观认识犯罪行为,使侦查工作按照案件的真实情况部署进行,顺利破案。因此本文对现场处置原则的概括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
( 二) 依据现场处置原则的有关理论研究
对现场处置原则的概括,还基于侦查学界的研究成果。如前所述的现场保护和现场处置的有关研究等,认为紧急措施采取放在优先位置等,[3]对现场处置原则的概括符合学界对有关理论的研究。
( 三) 依据现场处置原则的实践情况
通过对上文所述的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派出所民警、巡警出现现场处置不力,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的并非个案。更有甚者,原始案发现场保护不力,使重要的证据遭到破坏或遗失,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不能结案。因此,现场处置原则对公安实践有指导价值,不仅是刑事警察,而且应当是所有公安民警理解和掌握的一项工作原则。
综上对“现场处置原则”概括与分析,目的是对现场处置的有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丰富现场处置工作及公安理论研究。对现场处置主体而言,使其在现场处置原则的引导下,因案施策,从而使公安机关达到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苏 杰。 福建系列尾随盗抢银行取款人案件调查[EB/OL].
[2]张文琴。 刑事案件侦查任务与技能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32.
[3]高春兴。 犯罪现场勘查[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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