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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20-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犯焦某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了(2010)通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焦某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焦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焦某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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