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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发布日期:2020-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自报石某某。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及辩护人张毅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恒大建材市场内兜售发票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场查获疑似伪造的5本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共250份,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上述发票经税务机关鉴定,均为假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清点记录、税务机关鉴定证明、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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