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产媳妇告公公无证据诉求被驳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9月1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春敏因诉求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王春敏诉称,我与王益斌(系被告王海军之子)1982年结婚,婚后生一女王芳。1994年我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了位于团结居委会16组砖混结构的平方二间。2009年初,因被告无处居住,我同意被告在上述房屋内居住。2009年8月,我丈夫去世,被告企图霸占该房产,竟然不让停灵。为此,请求依法确认该房产归我所有。被告王海军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案争议的房产时我爱人马云锦从田同平手购买,有卖方田同平和中间人高建振可以证实,现我爱人去世,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我。且现房产已卖与他人。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证据质证,确认以下事实:1992年,被告王海军与妻子马云锦通过中间人高建振介绍,以马云锦名义用9000元从田同平手中购得位于新野县X乡X村X组X间房产一处。2009年2月,马云锦去世。同年8月,原告王春敏的丈夫王益斌(系被告王海军之子)去世,现原告以该二间房产是其与丈夫出资购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原告所有。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活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案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房产归其所有,但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事实上该房产是被告王海军与妻子马云锦出资购买所得,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春敏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如何破解复杂房产纠纷
- 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 签完购房合同,房子就属于自己了吗?
- 房产共有分割判决书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要回拖欠的租金
- 父亲把工抵房屋赠与给儿子 法院能执行该房产吗?
-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 房屋超出保修期,开发商是否担责
- 不动产律师查询需要哪些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合同效力及租金如何认定?
-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热门文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 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啊(泰安律师介绍)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否可以买卖
- 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 物权法中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属确定
- 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否要求法院按协议归一方所有
- 经典案例:傅某某两姐妹诉其父母和龚某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赔偿判决书
- 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中介不退押金找谁解决
- 农村宅基地房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二审采纳律师观点依法改判
-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