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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还本不还利息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8-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欠钱还本不还利息怎么办?
在本金还完尚欠利息的情况下,利息能否计算利息呢?
        1、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对“利滚利”如何规定? 
        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专门对复利问题进行规定,关于复利的规定仅处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层面上。
从形式上来看,将前款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
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综上所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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