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撞翻警车,罚款潜规则引争议
刘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经常拉着几吨重的货物,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奔驰。在货车司机的行列中,刘先生绝对是一个谨慎的主。只要开夜车,就一定尽其所能的在白天休息好。拉得货物更是能不超重就不超重。超速,那是从来都没有的事。可是,最近刘先生却在跑活的时候,因为一念之差惹出源源不断的麻烦。
说到那次活,刘先生不禁呲牙。他这辈子做事谨慎,珍惜生命,从来不做出格的事。可是,就那么一次,就为了早点回到怀孕的妻子身边,刘先生违背了以往的原则,第一次开着严重超载的货车上道。
一路上,刘先生小心再小心,可是看着前方杳无边际的路,他还是忍不住泛起嘀咕。心中回忆着,初见这辆货车时的惊讶。这辆他平时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货车变得扭曲而陌生,后面的托车上固定了整整高出车体一倍的货物。他们就像一座倒置的金字塔一样,颤巍巍的向刘先生挥手。那刹那,刘先生有些想反悔,但是货主一脸讨好的笑容,让他无可奈何的上了路。
看着窗外一盏盏飞逝而去的路灯,刘先生心下郁闷不已。不知是出于心虚还是怎样,他对这次的长途货运,充满了担忧。在他惴惴不安中,他的预感应验了。
在高速公路的不远处,几辆警车一字排开,为首的一名交警向他挥手,示意他靠边停。见到红蓝闪烁的警灯,刘先生心下一突。惧怕怂恿下,他竟生出闯过去的念头。这一念之差,让他错过了最佳的刹车时机。
由于超载,刹住这辆货车变成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就听一阵刺耳的摩擦声后,“砰”的一下,刘先生的车撞翻了前方的警车。
几个交警诧异的看看事故现场,抬头看向刘先生的眼神多了几分愤怒。他们不客气的把他请下来,做了一份简单的笔录,并要求他在上面签字。
回程的途中,刘先生没有再驾驶自己那辆超载的货车,而成了警车上的乘客。他的货车此刻正由一名交警驾驶着,显然,这名交警远没有刘先生的驾驶技术高超,还没进市区,就因为转弯不及,撞上路旁的护栏。整个车头在两次激烈的撞击后,凹了一大块…..
经历了这次不顺畅的旅途,刘先生心里别提多憋屈了。从拘留出来,他捧着罚单、维修单等一系列单据,真是欲哭无泪。他找到当初让他超载拉货的老板,可老板一见着他,反而拉着他的手,要他赔偿货物损失。吓得他连尿遁的招数都使出来。
无奈之下,他缴了全部罚款。看着自己遭此劫难,不但钱没赚到,反而赔进去那么厚一摞人民币,刘先生心里泛起嘀咕。他听说,一般交警抓到他们这种超载的也就罚几百块,这是他们行业和交警之间的“潜规则”,而他的处罚显然超过了这个标准。
另一方面,他觉得交警看到他车上颤巍巍的货物时,就应该意识到,他的车是刹不住的,应该马上让道,而不是看着他撞上警车。
再则,自己的车是因为交警没开明白撞上的路边,凭什么要他承担维修费啊。越想越冤枉,刘先生动起告官的念头,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首先,刘先生违反法律规定超载驾驶机动车理应接受相应的罚款,具体罚款应依据超载的数量和当地对超载物的罚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其次,刘先生的车辆被扣押后,交管部门有权利保护该车辆的安全,对于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交管部门承担,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合理的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刘先生超载货物的行为其货主也有责任,双方应该协商,由货主承担一部分责任,协商不成的,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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