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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0-08-06    作者:李玉芳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18时,A驾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B由南向北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某国道线13号电杆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A、B、C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C不负责任。C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11天,共支付医疗费16104.3元。
A驾驶的轿车原机动车所有人为胡某,胡某于2011年1月1日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把该车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4月27日张某把车转让给邢某,2011年10月13日邢某又将车转让给A。以上两次车辆转让均未过户,未办理过户手续。
C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了A、B、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9764.3元。
被告B辩称,原告坐我的车没有给车费,又不是在工地上出的事我方不应当赔偿。
被告张某辩称,事故发生前我的车已经转让给了他人,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要符合交强险理赔条件,同意在交强险范围予以理赔。

【审理结果】
经审查,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8444.3元,本次事故A、B之间为主次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00元;
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4721元;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02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机动车属于动产,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机动车从所有权转移之时起,其风险和责任也随之转移。我国对机动车实行所有权和支配权相对分离的制度,因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责任除非所有权人或者转让人有过错,否则由支配人承担赔偿。
本案中,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把该车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4月27日张某又将车转让给了邢某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0月13日邢某又将车转让给了A,未办理过户手续。交通事故发生时,A是该车的最后受让人,实际使用支配该机动车,且从重获益。张某、邢某均不能控制该车也无法从该车的使用中获取利益。因而,张某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应当由A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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