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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经济困难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吗?

发布日期:2020-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是否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要分别不同情况而定。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院有义务依法保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有以下 情况,法院应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 符合前面的情形之一,法院应指定辩护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指定,而不是必须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 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 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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