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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是:

  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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