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0-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级别管辖是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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